法規名稱: 教育基本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
  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
  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
  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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