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基本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111號令修正公布第6 條、第1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教育應本中立原則。
  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
  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
  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
  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
  但宗教研修學院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
  年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
  合宜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額編制,並提供各校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