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另定補充規定。
〔立法理由〕
考量各級主管機關對其所轄學校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之細部相關規定,得
以明確規範,爰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另定補
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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