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依學校規模籌足設校基金,其規定如下: 一、學生總人數未達三百六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學生總人數為三百六十人以上未達五百四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臺 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學生總人數為五百四十人以上未達八百四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臺 幣二千萬元。 四、學生總人數為八百四十人以上未達一千二百六十人者,設校基金為 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五、學生總人數逾一千二百六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