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依學校規模籌足設校基金,其規定如下:
  一、學生總人數未達三百六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學生總人數為三百六十人以上未達五百四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臺
      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學生總人數為五百四十人以上未達八百四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臺
      幣二千萬元。
  四、學生總人數為八百四十人以上未達一千二百六十人者,設校基金為
      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五、學生總人數逾一千二百六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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