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人民、外國人或依法律認許之外國法人,得於中華民國境內設
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稚園,專收具外國籍之學生。
前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本法有關監督、合併、改制、停辦、解散、
清算之規定得予適用外,不適用本法其餘規定及其他各級學校法律;前
項附設幼稚園,除幼稚教育法有關安全措施之規定得予適用外,其餘規
定均不適用。
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稚園之教師,不適用教師法。
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稚園申請設立之資格、條件與程序、
設立基準、監督、停止招生之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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