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經董事會及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按公立學校劃分學區之規定,分 發學生入學,學生並免納學費;其人事費及辦公費,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依規定標準編列預算發給之,建築設備費,得視實際需要編列預 算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