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戒治所得附設職業訓練機構,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由所
長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適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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