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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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制定依據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戒治處所,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設立。未設立前,得先於監獄或少年矯正機
構內設立,並由國防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其醫療業務;其所需員額
及經費,由法務部及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
戒治處所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