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及業務有關人員,對於業務上知悉之秘密,應負保密義務。
〔立法理由〕
本會委員及業務有關人員之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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