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
將少年矯正學校納入適用範圍,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少年矯正機關
之主管機關(即法務部)應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本會),另依
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就本會之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
由、解聘程序、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等事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爰擬具「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稱本辦法),共
計十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會辦理之事項。(第二條)
三、本會成員、委員資格及比例,並置副主任委員、執行秘書、幹事及工
作人員。(第三條)
四、本會委員任期。(第四條)
五、本會委員之消極資格、解聘事由及程序。(第五條)
六、本會委員會議之開會頻率及會議主席未能出席時之指派。(第六條)
七、本會委員會議開會出席人數及決議相關規定。(第七條)
八、本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列席提供諮詢意見或說明之對象。(第八
條)
九、本部各單位、矯正署及相關機關應依權責配合辦理本會相關事項。(
第九條)
十、本會委員及業務有關人員之保密義務。(第十條)
十一、本會委員為無給職及相關經費來源。(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
十二、本部得委任本部矯正署辦理之事項。(第十三條)
十三、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