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條文關聯

國營事業管理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所屬國營事業政策、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解釋之擬議及推
    動。
二、本部所屬國營事業預算、投資計畫之審核及人力資源、轉投資業務之
    管理。
三、本部所屬國營事業職安及環保之督導。
四、本部所屬國營事業企業化、民營化之推動及結束事業之清算。
五、本部所屬機關(構)施工品質查核、全民督工與公共工程計畫執行之
    協調、督導及管考。
六、本部主管物資經濟動員準備、國土安全與災害防救業務之規劃、統籌
    及執行。
七、辦理核能發電設施所產生用過核燃料與低放射性廢棄物之中期處理、
    貯存與最終處置業務之督導及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之監督管理。
八、本部直接投資事業之公股管理。
九、經濟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國營事業經營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條說明二(四),並依作業手冊中央二級機關部
    會處務規程體例明定業務單位執掌事項。
三、有關「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係由原耀華玻璃股份有
    限公司之公股及民股組成,共同管理公司在臺資產,屬特殊個案,因
    其運作於現行法制上尚有爭議,在經濟部擬具「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
    司條例」草案報立法院審議通過前,該委員會業務由本部國營事業管
    理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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