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所有條文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立法理由〕
處務規程毋庸引據其他法律為依據,爰修正文字,明定本規程訂定之目的
。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
部務。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作業手冊中央二級機關部會處務規程體例,增訂首長、副首長之權
    責。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作業手冊中央二級機關部會處務規程體例,增訂幕僚長之權責。

參事、技監權責如下:
一、協助法案及計畫方案之審議。
二、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
三、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依作業手冊中央二級機關部會處務規程體例,增訂參事及技監之權責
    。
二、為避免與法制司業務重疊,修正現行條文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
    並將第四款移列為第三款。
三、現行條文第三款修正移列為第四款。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六科辦事。
二、產業技術司,分六科辦事。
三、投資促進司,分四科辦事。
四、投資審議司,分四科辦事。
五、國營事業管理司,分七科辦事。
六、經濟法制司,分六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八、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九、政風處,分三科辦事。
十、會計處,分五科辦事。
十一、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二、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二級機
    關部之業務單位為「司」,輔助單位為「處」,並配合本部組織調整
    ,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刪除礦業司、商業司、水利司及國際合作
    處,另於本條增訂十二款,明定本部各單位名稱及科數,修正說明如
    下:
    (一)增訂第一款及第七款。配合業務需要,將秘書室施政計畫、公
          共關係與新聞發布等業務納入研究發展委員會業務職掌,該會
          名稱修正為綜合規劃司,分設六科;另秘書室公文密電等業務
          納入總務司業務職掌,該司名稱修正為秘書處,分設五科。
    (二)增訂第二款。技術處修正名稱為產業技術司,配合業務需要,
          分設六科。
    (三)增訂第三款。投資業務處修正名稱為投資促進司,配合業務需
          要,分設四科。
    (四)增訂第四款及第五款。投資審議委員會、國營事業委員會由三
          級機關納為業務單位,名稱分別修正為投資審議司及國營事業
          管理司,並配合業務需要,分設四科及七科。
    (五)增訂第六款。為經濟相關法規擬定、審議及處理後續訴願與行
          政訴訟案件需要,整併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業務,並
          修正名稱為經濟法制司,分設六科。
    (六)增訂第八款至第十一款。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及統計處依
          作業手冊中央二級機關部會處務規程體例明定科數
    (七)增訂第十二款。基於經濟部資訊業務發展需要,以現行任務編
          組之資訊中心成立輔助單位,名稱修正為資訊處,分設四科。
三、各單位之掌理事項明定於修正條文第六條至第十七條,爰刪除現行條
    文第二項。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施政計畫之研擬、規劃及評核。
二、本部重大計畫與專案之規劃及管考。
三、總體經濟政策之評析及規劃。
四、國內外經濟情勢之分析及研究。
五、兩岸經貿事務之規劃及協調。
六、新聞與媒體公關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七、政策溝通與宣傳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條說明二(一)。現行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業務
    事項移撥秘書處辦理,現行條文第三款至第七款修正移列為第一款至
    第七款。
三、第八款修正為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產業技術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主管產業之技術發展策略規劃及推動。
二、本部科技經費之資源規劃。
三、本部科技計畫執行制度及績效考評之建立。
四、本部產業技術研發計畫之智慧財產布局策略規劃、執行管理及績效評
    估。
五、產業技術研發法人、機構之協調及管理。
六、產業技術之國際創新合作及連結。
七、其他有關產業技術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條說明二(二),並依據現行業務修正第一款至
    第六款文字。
三、增訂第七款其他有關產業技術事項之業務。

投資促進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投資政策與招商策略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二、國內外投資之促進。
三、國內投資環境之研究及建議。
四、投資機會之發掘及研究。
五、投資計畫之推動、聯繫、協調及追蹤。
六、企業延攬外國專業人才之協助。
七、投資環境之報導及投資書刊之編撰。
八、其他有關投資促進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條說明二(三),增訂第一款投資政策與招商策
    略相關業務。
三、酌修現行條文第一款至第四款文字,移列為第二款至第五款。
四、增訂第六款延攬海外專業人才業務。
五、現行條文第五款及第六款修正移列為第七款及第八款。

投資審議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投資相關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擬議。
二、投資相關業務之管考及統計分析;違規投資案件之處理。
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
    之審核。
四、國外投資與對港澳地區投資、對大陸地區投資及技術合作之審核。
五、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商務活動之審查。
六、申請歸化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創業家簽證、企業申請外國籍員工來
    臺代訓及外國籍學生實習之審查。
七、其他有關投資審議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條說明二(四),並依作業手冊中央二級機關部
    會處務規程體例明定業務單位執掌事項。

國營事業管理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所屬國營事業政策、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解釋之擬議及推
    動。
二、本部所屬國營事業預算、投資計畫之審核及人力資源、轉投資業務之
    管理。
三、本部所屬國營事業職安及環保之督導。
四、本部所屬國營事業企業化、民營化之推動及結束事業之清算。
五、本部所屬機關(構)施工品質查核、全民督工與公共工程計畫執行之
    協調、督導及管考。
六、本部主管物資經濟動員準備、國土安全與災害防救業務之規劃、統籌
    及執行。
七、辦理核能發電設施所產生用過核燃料與低放射性廢棄物之中期處理、
    貯存與最終處置業務之督導及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之監督管理。
八、本部直接投資事業之公股管理。
九、經濟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國營事業經營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條說明二(四),並依作業手冊中央二級機關部
    會處務規程體例明定業務單位執掌事項。
三、有關「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係由原耀華玻璃股份有
    限公司之公股及民股組成,共同管理公司在臺資產,屬特殊個案,因
    其運作於現行法制上尚有爭議,在經濟部擬具「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
    司條例」草案報立法院審議通過前,該委員會業務由本部國營事業管
    理司辦理。

經濟法制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經濟法制之規劃及協調。
二、經濟法規立法政策擬訂之參與及協調。
三、經濟法規之審議與法制作業之處理及適用疑義之研議。
四、本部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五、本部訴願案件之審議及其行政訴訟相關事項之處理。
六、本部訴願案件類型化之研究。
七、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行政救濟事件之諮詢及協助處理。
八、經濟法規之統計、蒐集及整理。
九、本部個人資料保護之制度規劃及查核。
十、其他有關經濟法制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條說明二(五)。現行條文第一款至第四款修正
    移列為第一款、第三款、第十款及第八款;另配合業務需求,增訂第
    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條說明二(一),現行條文第一款至第七款修正
    移列為第一款及第二款;現行條文第八款修正移列為第五款。
三、增訂第三款國會聯絡業務及第四款工友管理業務。

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輔助單位法制體例文字修正。

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作業手冊中央二級機關部會處務規程體例辦理。

會計處掌理本部歲計及會計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輔助單位法制體例文字修正。

統計處掌理本部統計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輔助單位法制體例文字修正。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政策、計畫與資訊業務之規劃、審議、協
    調及推動。
二、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應用與共用服務之規劃、建置、協調及推
    動。
三、本部經濟資料治理與加值應用之規劃、建置、協調及推動。
四、投資審議、工業產銷存統計、中小企業等經濟業務資訊系統之規劃、
    建置、協調及推動。
五、本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財團法
    人)資通安全管理機制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管理制度與防護監控共用機制之規劃
    、建置、協調及推動。
七、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基礎應用環境與共用資訊資源之規劃、建
    置、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條說明二(七),並訂明執掌事項。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酌作修正,明定本部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