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礦工商事業派員出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8月23日

條文關聯

  申請出國之目的地,除另有限制規定應列舉填寫外,應依護照條例施行
  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一律採用「除共產國家及地區以外之所有國家及地
  區」之概括方式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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