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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檢測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之度量衡器,在百分之九十五信賴水準下,擴 充不確定度不得大於該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允許負偏差之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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