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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物力調查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各類物資主管機關對重要物資生產量、輸入量,內銷量及原材料使用量 ,以採用間接調查方法為主,並儘量應用現有調查統計資料或責成有關 人民團體定期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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