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為分區辦理鐵路沿線貨運、倉儲、運送業務,得於臺北、臺中、臺 南、高雄各地分設服務所,並為直接辦理貨運招攬,得於鐵路沿線各重 要車站分設服務站隸屬各地區服務所。
一、本所各服務所及各服務站之設置。 二、參照現行貨運服務總所暫行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 三、基隆、新竹、彰化、花蓮貨運服務所裁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