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組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所為分區辦理鐵路沿線貨運、倉儲、運送業務,得於臺北、臺中、臺
  南、高雄各地分設服務所,並為直接辦理貨運招攬,得於鐵路沿線各重
  要車站分設服務站隸屬各地區服務所。
〔立法理由〕
  一、本所各服務所及各服務站之設置。
  二、參照現行貨運服務總所暫行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
  三、基隆、新竹、彰化、花蓮貨運服務所裁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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