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執行單位對於研發成果之運用,除經本部同意者外,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
一、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
二、以供我國研究機構或企業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為優先。
研發成果之運用,經本部同意以公益目的,或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
法之宗旨或目的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
研發成果管理運用之辦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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