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交通部交科字第1065010136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0條 ,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科學技術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公布施行,本法
第六條第一項除對於政府補助、委辦或出資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獲得
智慧財產權與成果之歸屬作明確性規範外,並以特別立法之方式,排除國
有財產法之適用,不再侷限於「政府出資,國家必須享有所有權」之觀念
,使政府補助、委辦或出資進行科技研發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與成果得以
被廣泛運用。本法授權行政院統籌規劃訂定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等相關事
項,爰行政院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
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管理及推廣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學技術
研究發展計畫所衍生研發成果,落實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之監督及考核,
並擴展研發成果之運用範圍,以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能,爰依本法第六條
第三項規定:「... ;各主管機關並得訂定相關法規命令施行之。」,擬
具「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共三十條,其要點
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用詞定義及研發成果之相關歸屬及運用。(第一條
    至第七條)
二、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者之認定、權責規定及相關辦理規定。(第八條
    至第十一條)
三、研發成果之授權實施內容、範圍及期間等限制規定。(第十二條)
四、研發成果之相關授權事宜辦理規定。(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
五、歸屬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讓與及停止維護。(第十七條)
六、研發成果無償授權及我國管轄區域外進行運用辦理規定。(第十八條
    至第十九條)
七、研發成果收入與支出相關規定。(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一條)
八、研發成果管理運用制度相關規定。(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
九、歸屬國有之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相關規定。(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
    條)
十、施行日期。(第三十條)

法規異動

訂定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