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場站及其設施之使用費收入。
    (三)助航設備服務費收入。
    (四)航空站權利金收入。
    (五)航空器之使用費收入。
    (六)經分配於民航服務用之機場服務費收入。
    (七)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收入。
    (八)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繳交之租金或權利金收入。
    (九)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盈餘分配收入。
    (十)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收益。
    (十一)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二)其他有關收入。
二、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於國道公路向車輛徵收之通行費收入。
    (三)經分配於國道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收入。
    (四)服務性設施有關之收入。
    (五)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受贈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三、鐵道發展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土地開發經營管理相關收入。
    (三)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四)高速鐵路回饋金收入及租金收入。
    (五)投資計畫之事業投資收入。
    (六)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平穩機制專戶之撥款。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受贈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四、觀光發展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經分配於觀光發展用之機場服務費收入。
    (三)本部觀光局管有土地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
    (四)國家風景特定區之門票、停車清潔維護費、賣店租金等相關收
          入。
    (五)辦理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
          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五、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
    (一)政府撥入臺鐵局經管資產之開發經營管理相關收入。
    (二)後續年度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立法理由〕
配合本基金下增設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爰增訂第五款,定明
該基金之來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