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航線船舶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所經航路或航
道,交通部得依實際需求,會同有關機關劃設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船
舶應依公告之航路或航道航行。
運送客貨之船舶航經臺灣地區之金門、馬祖限制或禁止水域入出大陸地區
直航港口,所經航路或航道,交通部得依實際需求,會同有關機關劃設公
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船舶應依公告之航路或航道航行。
〔立法理由〕
第二項增加「金門、馬祖」,以限縮適用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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