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條文關聯

民航局於航空器發生飛安相關事件後,於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協調航空
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暫時停止相關航空人員之任務派遣:
一、事件調查之需要。
二、為穩定當事人情緒。
三、為加強人員訓練。
前項因素消除後,得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陳報民航局,回復相關航空
人員之任務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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