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1091400245號令修正發 布第 3條附件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航空

立法總說明

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於九十一年二月
二十五日訂定發布,並歷經四次修正施行迄今;查「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組織法」已於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名稱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
員會組織法」,爰配合將本規則第三條附件二「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
初報表」通報對象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修正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
委員會」並調整格式內容。

法規異動

修正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航空器發生符合強制性報告之飛安相關事件(附
件一)時,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飛安相關事件初報表(附件
二)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並應於七十二小時內完成
民航局飛航安全作業管理系統之填報作業。
前項事件如屬附件三所列事項,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並應於七十二小時
內完成民航局飛航安全作業管理系統之保養困難報告填報作業。
第一項事件發生於國內致航空器延誤、回航或取消航班時,航空器所有人
或使用人應立即填具民用航空器飛航報告表(附件四)通報航空站經營人
,航空站經營人於接獲通報時,應即陳報民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