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參加之作品以最近三年內完成之創作,尚未獲其他獎金、獎章或獎狀獎勵
者為限。
無法移動之作品得由評審委員赴實地評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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