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交通部交授觀企字第11320008912號、教育部臺教 師(一)字第1130124394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條至第5條、第9條、第12 條、第13條條文及第6條附表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觀光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71年6月2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5137號令、教育部臺社字第21799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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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74年5月2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722號令、教育部臺參字第2003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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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5年7月15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7522號令、教育部臺社字第28900 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11條條文及第6條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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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77年9月8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7722號令、教育部臺社字第42452 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第9條至第11條條文及第6條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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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78年7月12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7829號令修正、教育部臺社字第3 376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條文及第6條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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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1年6月14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91B00028號、教育部台(九一) 社(五)字第9107263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條文及第6條附表(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2982號公告第3條第1項序 文、第2項、第4條第1項、第9條、第12條、第13條所列屬「交通部觀光局 」之權責事項,自112年9月15日起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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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交通部交授觀企字第11320008912號、教育部臺教 師(一)字第1130124394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條至第5條、第9條、第12 條、第13條條文及第6條附表

立法總說明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七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由交通部及教育部會銜訂定發布,歷經五次修正。基於行政院推動組織調
整,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業經總統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制定公布,行政
院並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本辦法配合修正之。另依照臺灣省
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法規異動

修正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每年由交通部觀光署配合經費編列情形,就下列作品
種類及項目擇項舉辦之,必要時得委託文藝社團舉辦,並於觀光節頒發。
一、文學類
    (一)小說。
    (二)散文。
    (三)報導文學。
    (四)詩歌。
二、藝術類
    (一)音樂:器樂曲(獨奏或合奏)、聲樂曲(獨唱或合唱)。
    (二)影劇:舞台劇、廣播劇及影視。
    (三)美術:繪畫、雕塑、及攝影。
    (四)民族藝術。
為應觀光宣傳之需,交通部觀光署得就前項所列項目外具有宣傳價值者擇
辦之。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改由交通部觀光
    署管轄,爰配合修正機關名稱。
二、依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獎勵名額每項以錄取一名為原則,並得視作品水準擇優酌取佳作若干名,
每名各頒贈獎金及獎狀。獎金數額由交通部觀光署視舉辦之項目及經費編
列情形分別訂定之。
前項各獎勵名額,經評定無入選作品時,該獎勵名額從缺。入選作品如係
共同創作者,獎狀各一,獎金平均分配。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
轄,爰配合修正機關名稱。

申請獎勵者,由下列人員推薦之: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觀光、文教機關主管。
二、政府立案之各級學校校長、文學院院長、藝術學院院長及文學、藝術
    、觀光有關系(科)主任或研究所所長。
三、政府立案之文學、藝術、觀光團體、國軍文宣單位及新聞傳播事業單
    位之負責人。
〔立法理由〕
一、依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酌修文字。

參加者應依附表之格式填具申請書,並簽章保證作品係作者本人之創作。

交通部觀光署公告舉辦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得製定申請須知,規定當次
獎勵作品之種類及項目、申請期間、作品規格、數量及本辦法所規定之重
要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
轄,爰配合修正機關名稱。

依本辦法獲獎之作品,交通部觀光署可作為觀光宣傳推廣之用,其餘作品
於評審結束後,作者應於一個月內至原收件單位領回,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
轄,爰配合修正機關名稱。

獎勵作品所需之經費由交通部觀光署編列預算支應之。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
轄,爰配合修正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