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個人獎者,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
  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個人獎之節目,除戲劇節目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外,教育
      文化節目及科學節目應至少公開播送三集,兒童少年節目、行腳節
      目、綜藝節目及綜合節目應至少公開播送八集。另參賽兒童少年節
      目主持人獎、行腳節目主持人獎、綜藝節目主持人獎及綜合節目主
      持人獎者,應於節目公開播送之集數中至少主持八集。集數之計算
      ,以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公開播
      送之集數為準。
  二、報名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
      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
      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
      劇獎者,應以完整節目參賽;報名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攝影獎、
      剪輯獎、音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得以自選之一集節目或
      自參賽節目中剪輯精華帶(總長度不得超過二小時)參賽;報名其
      他個人獎者,應以自選之四集(含)以上節目參賽。
  三、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導演、導播、編劇、主持、攝
      影、剪輯、音效、燈光、美術設計者,應共同列名參賽;如為二人
      以上分別導演、導播、主持、攝影、剪輯、音效、燈光、美術設計
      者,應分別報名參賽。
  四、同一戲劇節目或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有二以上男、女主角或男、
      女配角時,得同時分別報名。
  五、報名各類男主角獎、女主角獎、男配角獎、女配角獎者,以演出角
      色之性別為準。
  六、以同一節目參賽主持人獎及節目獎者,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
      。
  七、助理主持人不得參賽節目主持人獎。
  八、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不得再行後製。
  九、轉播之節目不得報名個人獎項。
  十、動畫節目不得報名個人獎項。
  十一、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報名個人獎項。
  十二、參賽個人獎之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業
        者或境外業者合作完成者,應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
        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
        始得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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