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電視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經營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廣播電視廣告業之廣
      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電視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第一項所稱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節目獎:
    (一)戲劇節目獎:指播出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出時間長度(包含
          廣告部分)為三百分鐘以上之連續劇。
    (二)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獎:指播出之電視電影或單元戲劇、迷
          你影集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出時間長度(包含廣告部分)為
          三百分鐘以內。
    (三)教育文化節目獎:指以提供教育、藝術、文化為內容之節目。
    (四)科學節目獎:指提供科學或科技相關知識,以提升觀眾科學素
          養之節目。
    (五)兒童少年節目獎:指針對兒童或少年製播之節目。
    (六)行腳節目獎:指藉由親身探訪,介紹在地采風、休閒旅遊、美
          食等內容之全外景節目。
    (七)綜藝節目獎:指以音樂、歌舞、才藝表演、短劇、遊戲或競賽
          等元素為內容,並以娛樂為主要目的之節目。
    (八)綜合節目獎:指提供生活資訊、流行新知、健康育樂等多元性
          、綜合性之節目。
    (九)動畫節目獎。
  二、個人獎:
    (一)戲劇節目男主角獎。
    (二)戲劇節目女主角獎。
    (三)戲劇節目男配角獎。
    (四)戲劇節目女配角獎。
    (五)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
    (六)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
    (七)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
    (八)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
    (九)戲劇節目導演獎。
    (十)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
    (十一)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
    (十二)戲劇節目編劇獎。
    (十三)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
    (十四)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十五)行腳節目主持人獎。
    (十六)綜藝節目主持人獎。
    (十七)綜合節目主持人獎。
    (十八)攝影獎。
    (十九)剪輯獎。
    (二十)音效獎。
    (二十一)燈光獎。
    (二十二)美術設計獎。
  三、行銷廣告獎:
    (一)節目行銷獎:指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對於製播之節目所為
          之整體企畫、宣傳與創意,以滿足自身與消費者之需求。
    (二)頻道廣告獎:指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所製播,以宣傳頻道
          形象或節目之廣告。
  四、創新技術獎:指自創或運用創新技術製播節目,對電視產業技術革
      新有實質貢獻之個人或團體。
  五、特別貢獻獎:指對電視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或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
  非屬本辦法獎勵項目。
  參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節目、廣告,以第二條各事業所製作,且
  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間首次公開播送者為限。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各項節目獎、行銷廣告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
      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入圍各項個人獎、創新技術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
      以上同時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
      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
      獎金均分。
  三、特別貢獻獎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

  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由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
  審小組。審酌下列事項為之:
  一、內容創意。
  二、製作水準。
  三、表現技巧。

  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
  一、節目獎、個人獎、行銷廣告獎及創新技術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
      應事業報名。
  二、特別貢獻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及機關團體
      ,或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報名。
  同一參賽作品,分別由二以上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等單位報名時,
  應由報名者自行協商以一方名義報名。協商不成者,均不予受理其報名
  。

  除特別貢獻獎外,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電視事業設
  有數頻道者,得以各頻道名義分別報名,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

  報名、參賽電視金鐘獎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電視金鐘獎報名
  須知指定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
  一、報名表。
  二、參賽作品。
  三、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八目者,應檢附生活照或劇照
      。
  四、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二目及第十三目之作品為改編劇本者
      ,應檢附原著。
  五、參賽之個人為外籍人士者,應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工作許
      可證明文件。
  六、參賽之廣告為受託製作者,應檢附委託製作廣告者同意參賽文件。
  七、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未依前項規定於指定期間內檢送報名文件,或檢送文件不全,經本部通
  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受理其報名。
  報名完成後,報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報名資料。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節目獎者,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
  不受理其報名:
  一、報名教育文化節目獎及科學節目獎者,應至少公開播送三集;報名
      兒童少年節目獎、行腳節目獎、綜藝節目獎及綜合節目獎者,應至
      少公開播送八集。集數之計算,以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二
      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公開播送之集數為準。
  二、報名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獎及動畫節目獎者,應以完整節目參賽
      ;報名戲劇節目獎者,應以自選之四集(含)以上節目參賽(所送
      節目集次應含該節目之首集);報名兒童少年節目獎、行腳節目獎
      、綜藝節目獎、綜合節目獎者,應以自選之四集(含)以上節目參
      賽;報名教育文化節目獎、科學節目獎者,應以自選之三集(含)
      以上節目參賽。
  三、同一名稱節目,以報名一節目獎項為限,不得跨項參賽。
  四、以同一節目參賽節目獎及主持人獎者,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
      。
  五、參賽之節目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不得再行後製。
  六、轉播之節目不得報名。
  七、參賽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業者或境外業
      者合作完成者,應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
      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始得報名。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個人獎者,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
  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個人獎之節目,除戲劇節目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外,教育
      文化節目及科學節目應至少公開播送三集,兒童少年節目、行腳節
      目、綜藝節目及綜合節目應至少公開播送八集。另參賽兒童少年節
      目主持人獎、行腳節目主持人獎、綜藝節目主持人獎及綜合節目主
      持人獎者,應於節目公開播送之集數中至少主持八集。集數之計算
      ,以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公開播
      送之集數為準。
  二、報名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
      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
      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
      劇獎者,應以完整節目參賽;報名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攝影獎、
      剪輯獎、音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得以自選之一集節目或
      自參賽節目中剪輯精華帶(總長度不得超過二小時)參賽;報名其
      他個人獎者,應以自選之四集(含)以上節目參賽。
  三、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導演、導播、編劇、主持、攝
      影、剪輯、音效、燈光、美術設計者,應共同列名參賽;如為二人
      以上分別導演、導播、主持、攝影、剪輯、音效、燈光、美術設計
      者,應分別報名參賽。
  四、同一戲劇節目或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有二以上男、女主角或男、
      女配角時,得同時分別報名。
  五、報名各類男主角獎、女主角獎、男配角獎、女配角獎者,以演出角
      色之性別為準。
  六、以同一節目參賽主持人獎及節目獎者,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
      。
  七、助理主持人不得參賽節目主持人獎。
  八、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不得再行後製。
  九、轉播之節目不得報名個人獎項。
  十、動畫節目不得報名個人獎項。
  十一、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報名個人獎項。
  十二、參賽個人獎之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業
        者或境外業者合作完成者,應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
        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
        始得報名。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行銷廣告獎者,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
  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節目行銷獎之節目,其播送集數不限。
  二、參賽頻道廣告獎者以單篇廣告參賽;如為系列廣告,以系列廣告參
      賽。
  三、參賽頻道廣告獎之廣告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不得再行後製。
  四、參賽節目行銷獎之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
      業者或境外業者合作完成者,應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
      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始
      得報名。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創新技術獎者,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
  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創新技術獎之節目,其播送集數不限。
  二、報名者得以自選之一集節目或自參賽節目中剪輯精華帶(總長度不
      得超過二小時)參賽。
  三、參賽創新技術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自創或運用創新技術者,
      應共同列名參賽。
  四、參賽節目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不得再行後製。
  五、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報名。
  六、參賽創新技術獎之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
      業者或境外業者合作完成者,應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
      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始
      得報名。

  任何人對入圍作品之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當日起十日內,
  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報名、參賽電視金鐘獎者,應履行下列負擔: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
      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
      之人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電視金鐘獎業務之行政機關,自電視金
      鐘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及其報名表所載內
      容推廣使用。入圍者、得獎者如非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
      時,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推廣活動、方式(包括但不限編印電視
  金鐘獎專刊、電視年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
  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作品及報名表所載內容。

  報名、參賽電視金鐘獎者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部應撤銷
  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得獎獎狀、獎座及獎金。其已
  領取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獎座及獎金,且
  於應繳回之獎狀、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報名、參賽電視金鐘
  獎之各類獎項。
  經本部依前項規定撤銷參賽、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
  ,不得報名、參賽電視金鐘獎之各類獎項。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電視金鐘獎報名須知,由本部公告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