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5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請領子女教育補助、眷屬重病住院補助及喪葬補助,子女應以二十歲以
  下之未婚子女為限。但子女超過二十歲以上在校肆業而確無職業或受禁
  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生活,必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
  經機關學校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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