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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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總則
  為安定公教人員生活,發給生活津貼,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生活津貼,係指眷屬重病住院補助、婚、喪、生育及子女教
  育補助。

  本要點所稱各機關學校列舉如左:
  一、總統府暨所屬各機關。
  二、國民大會。
  三、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及其所屬中央機關。
  四、國立各級學校。

  本要點所稱公教人員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人員
  為限。本要點所稱眷屬係指公教人員之父母、配偶、子女。除請領眷屬
  喪葬補助費外,眷屬以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者為限。

  本要點除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按學年度計算外,餘均按會計年度計算。

  本要點各項補助,必需在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逾
  期不予補發。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其申請期限為六
  個月。

  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婚、喪、生育、子女教育及眷屬
  重病住院等各項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本要點之規定,向
  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請領生活津貼,應依規定填具申請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本機關或學
  校申請,如有虛報冒領、兼領、重領情事者,應依法議處並追繳已領之
  補助。

  請領本要點所規定之各項生活津貼,均應繳驗戶口名簿。請領左列各項
  補助並另繳驗或檢附有關證件:
  一、眷屬重病住院補助:應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收費單據。
  二、結婚補助:應繳驗出生證明書。
  三、生育補助:應繳驗出生證明書。
  四、喪葬補助:應繳驗死亡證明書。
  五、子女教育補助:中學公上應繳驗學生證,小學應檢附收費單據。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死亡證明書,如屬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
  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請領子女教育補助、眷屬重病住院補助及喪葬補助,子女應以二十歲以
  下之未婚子女為限。但子女超過二十歲以上在校肆業而確無職業或受禁
  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生活,必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
  經機關學校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費,應以婚、喪、生育事實發生日期之當月
  薪俸額為補助標準。

  貳、眷屬重病住院補助
  各機關學校人員眷屬罹患重病,經左列醫療院所醫師診斷並住院醫療者
  ,其住院醫療費用,得依規定申請補助:
  一、省縣市立醫療所。
  二、醫學院附設之醫療院所及經教育部、行政院衛生署評定之教學醫院
      。
  三、公營事業機構附設之醫療院所。
  四、軍醫院暨其附設之民眾診療處所。
  五、榮民醫院暨其附設之民眾診療處所。
  六、宗教團體附設之醫院。
  七、經公保、勞保指定之醫院。

  眷屬重病住院所需醫療費用除伙食、特別護士、冷暖氣、陪床、醫院助
  理等費用,應全部自行負擔外,其餘得憑據申請補助百分之七十。每日
  病房費計算補助之標準及每人每年度眷屬重病住院補助最高支給標準,
  另定之。

  公教人員眷屬如確因車禍、急症開刀、腦溢血、心臟病等重大傷病,因
  當地無第十二點所指定之醫療院所,依當時情形非立即送由就近之其他
  醫療院所急救治療無以挽回其生命者,急救三日內之繄療費用准予補助
  。如確因病情嚴重,急救超過三日情形特殊者,得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
  辦。

  親屬數人同為公教人員,其眷屬因重病住院之醫療補助,應自行協調由
  一方請領,同年度並不得轉由他人繼續報領。

  公教人員眷屬非因傷病施行違反生理之手術或整容、整形及自殺者,均
  不予補助。但天生或後天因故所致之傷殘,不在此限。

  公教人員眷屬已參加由政府負擔部分保費之保險,其因重病住院免費醫
  療以外自付部分不得再依本要點核予補助。

  參、婚喪生育補助
  公教人員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本人結婚者,補助二個月薪俸額。如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
      別申請補助。但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二、未擔任公職之父母、配偶死亡安葬者,補助五個月薪俸額。未擔任
      公職之子女符合第十點規定而死亡安葬者,補助三個月薪俸額。夫
      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
  三、配偶或本人分娩者,補助二個月薪俸額,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
      報領一份為限,未滿六個月流產者,不予補助。

  未滿二十歲之公教人員結婚,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公教人員或其配偶其中一方未滿二十歲生育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肆、子女教育補助
  公教人員子女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
  ,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公教人員子女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一、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已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減免學
      雜費或其他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或已取得其他高於子女教
      育補助標準之獎助者。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將學金及民間
      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二、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
  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情形,均依轉(考)入之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
  年限,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但留級或重修者,不得
  重複請領。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
  續為要件。

  伍、附則
  子女教育補助金額,另定之。

  各機關學校編制內技工、工友得比照本要點辦理。

  軍職人員及地方公教人員,得參照本要點另訂要點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