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
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協調、
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兒童及
少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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