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司法機關為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之審理、裁定、偵查、審判,傳喚安置
之被害人時,該被害人之主管機關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護送被害人到場。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