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經許可設立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因可歸責於該機構之事由,致未能於
一年內開始營運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並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
。
〔立法理由〕
一、為排除非可歸責機構之事由(如天災人禍),造成機構無法開始營運
    之情況,爰酌修文字。
二、參照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增訂註銷設立許可證書之文字。
三、刪除機構自行停止營運之規定,另於第十三條增訂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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