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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補助資格重新調查,並於每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分類列冊登記,如有異動,應隨時變更;並不 得以受補助人未申請為由停止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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