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懸液劑、酊劑、浸膏劑、流浸膏劑、液劑(含眼用液劑、血液透析液、
  灌洗用液劑)藥品製造工廠,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蒸餾水或純淨水之製造設備。
  二、液劑調配容器或液劑澄清槽或瓷缸。
  三、滲漉設備。
  四、浸漬設備。
  五、過濾設備。
  六、攪拌設備。
  七、定量充填(分裝)及容器封閉設備。
  八、加熱濃縮(減壓)裝置。
  九、滅菌設備。
  眼用液劑製造工廠,另應視需要設置空氣潔淨、無菌充填(分裝)及無
  菌試驗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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