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21101555號、經濟部經 工字第10204603510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藥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2年5月29日經濟部經農字15186號、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2138 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1條,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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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5年5月27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 85029606號、經濟部經工 字第85460915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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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7年4月22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 87020563號、經濟部經工 字第87260360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2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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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8年1月27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 88001699號、經濟部經工 字第87462569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刪除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 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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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9年5月19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中會字第 89019829號、經濟部經 工字第89340256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13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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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0年9月12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 0900055410號、經濟部經 工字第0900461931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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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3年11月26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0930332353號、經濟部經 工字第093046088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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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91100269號、經濟部經 工字第0990460111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26條、第34條至第36條、第 38條至第41條、第43條至第46條、第48條至第51條、第53條至第78條、 第81條至第91條、第93條至第96條;增訂第1章至第3章、第36條之1; 刪除第37條、第42條、第47條、第52條、第79條、第80條、第9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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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1011100086號、經濟部經 工字第10102602480號令修正發布第3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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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11103264號、經濟部經 工字第1020460084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4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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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21101555號、經濟部經 工字第10204603510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注射劑(含腹膜透析液)藥品製造工廠,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注射用水之製造設備。
  二、安瓿切斷設備。
  三、容器乾燥滅菌設備及冷卻、保管設備:應防止容器之污染,並應有
      效滅菌。
  四、注射藥劑溶液過濾設備:應具備去熱原及除菌過濾設備。但粉末狀
      態者,免設。
  五、準確衡量之充填設備。
  六、注射劑容器封閉設備。
  七、滅菌設備。
  八、注射劑容器封閉狀態及洩漏檢驗設備。
  九、注射劑異物檢查設備。
  十、消毒室:供員工手腳洗滌消毒之用。
  十一、更衣室:供員工更換已滅菌之工作衣帽、口罩、手套及鞋履之用
        。
  十二、藥液調製室。
  十三、藥劑充填及容器封閉室。
  十四、動物試驗之場所、設施及設備,並配置所需之動物及其飼養觀察
        場所。
  十五、生菌數試驗、無菌試驗或其他檢驗所需之場所、設施及設備。
  十六、凍晶乾燥設備。
  前項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各室,應與其他作業場所嚴格劃分,並應設
  置能嚴密關閉之雙重門戶、空氣潔淨、滅菌、溫度及濕度調節等設備。
  熱原試驗應以非活體動物替代方式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