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機關得聘請實地評鑑委員,執行實地評鑑工作。實地評鑑委員應熟悉 認證相關規定,參加執行機關辦理之訓練,及提交實地評鑑報告。 實地評鑑委員任期三年,得續聘之。 實地評鑑委員,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第一項文字酌修,理由同本辦法名稱之修正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