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01104519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49條,自110年7月1日施行 (原名稱: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 構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藥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12月24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管字第0920710263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5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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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管字第0950710306號令修正發布 第22條、第41條、第5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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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管字第0970710188號令修正發布 第10條、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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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0991101571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51條條文,並自99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 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 2條、第3條、第5條、第12條第 3項 、第13條、第47條、第50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衛生署 食品藥物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分別改由「衛生福利 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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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31203332號令修正發布 第 2條、第3條、第5條、第12條、第13條、第47條、第50條、第51條條 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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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71100953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3條、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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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81106017號令修正發布 第12條、第16條;增訂第12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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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01104519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49條,自110年7月1日施行 (原名稱: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 構認可管理辦法)

立法總說明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二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歷經六次修正,最後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
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為配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修正
,及考量近年濫用藥物之種類日益繁多,且新興藥物之發現極其迅速,為
有效且迅速檢測及監控,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之管理有必要更具彈性及
機動性,爰修正本辦法。修正要點如次:
一、配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之修正,修正本辦法之名稱。
二、考量現行逐項認證之作法尚難滿足委託檢驗之需求,爰修正為以機構
    為認證對象,俾利檢驗資源之增進。(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
    、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
三、提高委驗機構之盲績效監測檢體比例下限,並刪除待測藥物濃度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四、修正檢驗機構暫停檢驗、停止認證檢驗業務或撤銷、廢止認證資格處
    分,及其救濟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4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