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二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歷經六次修正,最後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
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為配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修正
,及考量近年濫用藥物之種類日益繁多,且新興藥物之發現極其迅速,為
有效且迅速檢測及監控,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之管理有必要更具彈性及
機動性,爰修正本辦法。修正要點如次:
一、配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之修正,修正本辦法之名稱。
二、考量現行逐項認證之作法尚難滿足委託檢驗之需求,爰修正為以機構
為認證對象,俾利檢驗資源之增進。(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
、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
三、提高委驗機構之盲績效監測檢體比例下限,並刪除待測藥物濃度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四、修正檢驗機構暫停檢驗、停止認證檢驗業務或撤銷、廢止認證資格處
分,及其救濟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