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試驗委託者對於受試者可獲得之補助及付款方式,不得有強迫或不當影響
受試者之情形。
受試者之補助,應按臨床試驗進行之進度依比例給付之,不得於試驗完成
後方為給付。
受試者補助之付款方式、金額及付款進度,應載明於受試者同意書及其他
給與受試者之書面資料;補助按比例分配付款之方式,應詳細說明。
〔立法理由〕
檢討實務運作之必要性及規定明確性後,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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