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以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撤銷或廢止其運銷許 可之全部或一部,其領有運銷許可證明書者,應自受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 ,返還其證明書;屆期未返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註銷。
運銷許可依法撤銷或廢止者,其運銷許可證明書應予返還或註銷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