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91107861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2條,自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之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藥政

立法總說明

醫療器材管理法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一0九0000
四0二一號令制定公布,該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醫療器材優良運銷
系統檢查內容與方式、許可之條件、程序、審查、核發、效期、變更、撤
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醫療
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全文共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法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醫療器材販賣業者申請醫療器材運銷許可之規定。(第二條至第三條
    )
三、醫療器材運銷許可記載之內容及變更規定。(第四條)
四、醫療器材運銷許可效期及展延規定。(第五條)
五、執行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符合性檢查之規定。(第六條至第七條)
六、醫療器材運銷許可證明書申請所需文件。(第八條)
七、醫療器材販賣業許可、運銷許可廢止、註銷及業者停歇業時,運銷許
    可及其證明書之處置規定。(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訂定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