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及第七條技術人員,其業務如下:
一、維修並確認維修後產品之安全及效能。
二、製作並簽署維修紀錄。
維修之販賣業者應保存前項紀錄至少五年。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為維修體外診斷醫療器材人員及維修非體外診斷醫療器材人員
    之業務。
二、第二項訂定前項維修紀錄,應由維修之販賣業者保存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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