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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保險人對符合第五條規定之情事者,應於提供該保險給付之日起六個月內 ,就其是否求償,作成正式確認,並將結果以書面通知受害人與第三人或 責任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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