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 求償辦法(原名稱為全民健康保險執行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 代位求償辦法,以下稱本辦法)於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訂定發布,歷經兩次 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為齊一本辦法第五條求償門檻及第六條求償範圍之計算基準,修正本辦法 第六條,將現行條文一個月之規定修正為三十日。
保險人依本辦法辦理代位求償,其範圍以本保險提供該保險給付之日起, 三十日內給付費用總額為限。
為齊一本辦法第五條求償門檻及第六條求償範圍之計算基準,爰將現行條 文一個月之規定修正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