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請領年金給付時,始申請分期繳納者,保險人自被保險人依限繳
納第一期金額之次月起,按已繳納保險費年資併計該第一期繳納保險費年
資先行核給年金給付。剩餘尚未完納之應繳總額期間年資,自完納應繳總
額之次月起,併入年金給付計算後一併補發,不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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