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條文關聯

金融機構實際準備金之提存期間為每月第四日起至次月第三日止。但新開
業金融機構開業當期自開業日起算。
金融機構實際準備金之日平均額係實際準備金每日餘額之和除以當期天數
。但新開業金融機構開業當期以計算期天數平均之。
非營業日實際準備金以其前一營業日之餘額列計。
金融機構每日進行結帳作業者,得向本行申請以每日帳列餘額列計,不受
前項規定限制。
〔立法理由〕
純網路銀行及部分傳統銀行之網路銀行業務,均為二十四小時營運,全年
無休,且每日進行結帳作業;為應實務需求,金融機構如每日進行結帳作
業者,得向本行申請以每日帳列餘額申報準備金,爰增訂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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