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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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制定依據

1. 中央銀行法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現行法規)
本行收管應適用銀行法規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並得
於左列最高比率範圍內隨時調整各種存款及其他負債準備金比率,其調整
及查核辦法,由本行定之:
一、支票存款,百分之二十五。
二、活期存款,百分之二十五。
三、儲蓄存款,百分之十五。
四、定期存款,百分之十五。
五、其他各種負債,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其他各種負債之範圍,由本行另定之。
本行於必要時對自一定期日起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增加
額,得另訂額外準備金比率,不受前項所列最高比率之限制。
本行對繳存準備金不足之金融機構,得就其不足部分按第十九條第一項第
二款無擔保短期融通,依第二十一條所定之利率加收一倍以下之利息。
2. 銀行法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銀行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應依中央銀行所定比率提準備金。
前項其他各種負債之範圍,由中央銀行洽商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