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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開發單位、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完成之調查報告,主管機關審 查後應復知審查結果,並敘明進行開發、利用行為時,發現水下文化資產 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者,應即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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