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條文關聯

本津貼之初審程序如下:
一、各基層農會、漁會受理申請後,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初審,並造冊連同
    申請書送勞工保險局。
二、勞工保險局受理服務平臺之線上申請後,就漁會甲類會員之申請案,
    通知各基層漁會辦理初審。各基層漁會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完成
    初審,並傳送勞工保險局。
各基層農會、漁會應將前項完成初審名冊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每月領取政府生活補助或津貼人員之電腦異
動資料,於次月第三個工作日以前送達勞工保險局。
〔立法理由〕
一、本津貼之線上申辦案件,申請人屬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
    )之農民者,考量勞工保險局為農保之保險人,得依申請人農保投保
    資料逕為審查,免通知各基層農會初審;屬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之漁會甲類會員者,其會員資格仍須請基層漁會初審。明定勞工保險
    局線上受理漁會甲類會員申請案件,應通知基層漁會辦理初審暨各基
    層漁會完成初審之期限,爰修正第一項本津貼之初審規定。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移列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遞移至第三項,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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