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本條例所定資格條件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申請本津貼:
一、填具申請書,向所屬基層農會、漁會申請。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使用勞工保險局建置之資訊系統服
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線上申請。
前項第二款之申請,勞工保險局應即將收件時間、受理編號及其他必要訊
息以適當方式告知申請人。申請日之認定,以資訊系統回復紀錄時間為準
。
申請本津貼之老年農民,經勞工保險局審查其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
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應於接到勞工保險局通知文件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檢附下列書件,供勞工保險局審核:
一、符合第五條第一項之土地,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出具徵收田賦或免徵
田賦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有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二款情形,應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
公共設施保留地相關證明文件。
三、有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三款情形,應檢附農舍使用執照影本。
四、有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四款情形,應檢附實際居住之切結書及稅捐
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
五、有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五款、第六款情形,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
發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 一、為推動智慧政府數位化服務及簡政便民之政策目標,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以下簡稱勞工保險局)預計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完成建置老年農
民福利津貼線上申辦平臺,爰增訂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使老年農民福
利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申請人除可至所屬基層農會、漁會臨櫃申
請外,亦得透過服務平臺線上申請。
二、配合第一項增訂,參酌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
作業辦法第五條規定及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六條
等規定,爰增訂第二項,使用勞工保險局服務平臺線上申請之受理申
請日以該局資訊系統回復紀錄時間為準,以杜爭議。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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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津貼之初審程序如下:
一、各基層農會、漁會受理申請後,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初審,並造冊連同
申請書送勞工保險局。
二、勞工保險局受理服務平臺之線上申請後,就漁會甲類會員之申請案,
通知各基層漁會辦理初審。各基層漁會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完成
初審,並傳送勞工保險局。
各基層農會、漁會應將前項完成初審名冊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每月領取政府生活補助或津貼人員之電腦異
動資料,於次月第三個工作日以前送達勞工保險局。
〔立法理由〕 一、本津貼之線上申辦案件,申請人屬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
)之農民者,考量勞工保險局為農保之保險人,得依申請人農保投保
資料逕為審查,免通知各基層農會初審;屬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之漁會甲類會員者,其會員資格仍須請基層漁會初審。明定勞工保險
局線上受理漁會甲類會員申請案件,應通知基層漁會辦理初審暨各基
層漁會完成初審之期限,爰修正第一項本津貼之初審規定。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移列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遞移至第三項,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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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收受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於服務平臺之線上申請及前條各
基層農會、漁會完成初審之資料後,除有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情事或須向其
他機關(構)申請調閱資料者外,應於次月二十日前完成審核。經審查合
格者,由勞工保險局將本津貼撥入老年農民所屬基層農會、漁會信用部(
含信用部經銀行承受之銀行)、郵局開設之帳戶。經審查不合格者,由勞
工保險局以雙掛號函知申請人。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本津貼者,得依本條例第四條之一規定,向勞工保險局
申請出具開立專戶證明文件,於勞工保險局約定之基層農會、漁會信用部
、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本津貼之用。
〔立法理由〕 一、勞工保險局收受申請書後,為釐明該申請是否符合本條例所定資格條
件,除依第九條第三項通知申請人補具外,尚有須向基層農會、漁會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等機關查調有關資料之情形,該資料包括
農民健康保險資格、漁會甲類會員資格、戶籍遷移紀錄、入出境紀錄
及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各款所定土地及房屋之證明文件等,爰修正第
一項本津貼完成審核之期限。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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