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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審議會以一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審議會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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