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休閒農業區內休閒農業設施之設置,以供公共使用為限,且應符合休閒農
業經營目的,無礙自然文化景觀為原則。
設置第八條第一項休閒農業設施,除應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
使用審查辦法相關規定外,其申請基準及條件,依休閒農業設施分類別規
定(如附表)辦理。
前項休閒農業設施之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但本辦法或建築法令另有
規定依其規定辦理,或下列設施經提出安全無虞之證明,報送中央主管機
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眺望設施。
二、符合主管機關規定,配合公共安全或環境保育目的設置之設施。
〔立法理由〕
一、為簡化條文結構,以利理解及適用,爰新增附表,列明休閒農業設施
    類別及其申請基準或條件,並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
    各項設施用途及面積限制,移列至附表規範。
二、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所定之農業設施種類包
    含休閒農業設施,故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申請於本辦法未規定者
    ,仍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辦理,復配
    合休閒農業設施申請基準及條件移列附表,爰修正第二項規定,以資
    明確。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五款移列至第三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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